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 15 條(處理違例運輸工具及其貨物之依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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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運戰時禁制品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船舶與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貨物,依海上捕獲條例及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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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戰時禁制品條例第15條規定了對違反禁運規定的船舶和運輸工具以及其貨物的處理方法。根據該條例,這些船舶和運輸工具以及其貨物的處理應參照海上捕獲條例和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進行。 以下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某個船舶在戰時載運被禁止的物品進入禁運區域,該船舶及其貨物將根據海上捕獲條例和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進行處理。根據這些法律,相關機構將對該船舶及其貨物進行相應的檢查、扣押和審判程序,以確定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有關當局可以根據情況對船舶或運輸工具進行處罰,例如罰款或沒收,並負責處理相關的禁運物品。
立法沿革 1 版
(0440520 制定)
載運戰時禁制品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船舶與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貨物,依海上捕獲條例及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處理之。
- 海上捕獲條例法規
-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法規
(0440520 制定)
載運戰時禁制品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船舶與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貨物,依海上捕獲條例及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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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