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 3 條(絕對禁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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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絕對禁制品之種類如下: 一、兵器、彈藥、爆發物及軍用化學品。 二、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工具。 三、燃料及潤滑劑。 四、軍用被服、裝具及陣營具。 五、通信器材。 六、軍用地圖、照片、模型儀器及文書、圖表。 七、軍用建築材料。 八、金、銀有價證券及本國及外國貨幣。 九、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屬於戰略物資之非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一、前列各款物件之製造原料及其配件附件。 十二、前列各款物件之生產、製造或修理機械,及在使用上所必需具備或利用之物品及畜類。
- 2.前項禁制品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隨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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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時禁制品條例第3條,絕對禁制品的種類包括了兵器、彈藥、爆發物及軍用化學品、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工具、燃料及潤滑劑、軍用被服、裝具及陣營具、通信器材、軍用地圖、照片、模型儀器及文書、圖表、軍用建築材料、金、銀有價證券及本國及外國貨幣、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屬於戰略物資之非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前列各款物件之製造原料及其配件附件、前列各款物件之生產、製造或修理機械,及在使用上所必需具備或利用之物品及畜類。 該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禁制品的適用範圍由國防部隨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因此,在不同時間或情境下,禁制品的適用範圍可能會有所變動,需要依據國防部的核定公告進行判斷。 以最近一次公告的資料為例,國防部所核定公布的戰時禁制品可能包括了新型兵器、高爆彈、軍用化學品、軍艦、戰鬥機、戰略燃料、軍用訓練服裝、軍營設施、加密通信器材、軍事地圖、軍械工具、金屬礦產等。這些禁制品的使用或製造需要事先獲得國防部核准,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禁制品的範圍及核准程序可能因不同情況而異,因此建議在具體情境中進一步查閱當時相關的法律,以獲取最新的資訊和適用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440520 制定)
絕對禁制品之種類如下: 一、兵器、彈藥、爆發物及軍用化學品。 二、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工具。 三、燃料及潤滑劑。 四、軍用被服、裝具及陣營具。 五、通信器材。 六、軍用地圖、照片、模型、儀器及文書、圖表。 七、軍用建築材料。 八、金、銀有價證券及本國及外國貨幣。 九、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屬於戰略物資之非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一、前列各款物件之製造原料及其配件附件。 十二、前列各款物件之生產、製造或修理機械,及在使用上所必需具備或利用之物品及畜類。 前項禁制品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隨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絕對禁制品之種類如下: 一、兵器、彈藥、爆發物及軍用化學品。 二、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工具。 三、燃料及潤滑劑。 四、軍用被服、裝具及陣營具。 五、通信器材。 六、軍用地圖、照片、模型、儀器及文書、圖表。 七、軍用建築材料。 八、金、銀有價證券及本國及外國貨幣。 九、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屬於戰略物資之非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一、前列各款物件之製造原料及其配件附件。 十二、前列各款物件之生產、製造或修理機械,及在使用上所必需具備或利用之物品及畜類。 前項禁制品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隨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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