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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6非為戰時禁制品者及其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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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 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
  2. 2.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戰時禁制品條例第6條,非為戰時禁制品的物品分為兩類:一是醫護病人用的藥品和器材,二是船舶內自用或航行中必需的物品。根據該條例第2款的規定,如果這些藥品和器材需要運送到被禁運區域或被禁運對象之處,當在軍事上有必要時,可以徵用。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醫療和航運所需的物品可以被徵用以配合軍事需求。 以下是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藥事法施行細則》,對於醫療機構內使用的醫療藥品及器材有具體的規定,包括藥品的分類、管理等。該法規提到,醫護病人用的藥品和器材在戰時是非為戰時禁制品,即使在禁運區域或對象,也可以根據軍事需求進行徵用。 此外,根據《中華民國航海法》,船舶內自用的物品和材料在戰時也被認為是非為戰時禁制品,而船舶船員和乘客所需的物件在航行中是必需的。這一條例確保了船舶在戰時能夠繼續運作,以確保運輸和支援能力。 綜合上述資料,根據戰時禁制品條例第6條的規定,非為戰時禁制品的醫護病人藥品和器材,以及船舶內自用和航行中必需的物品,在一般情況下不受限制。然而,在特定情況下,當這些物品需要運送到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處時,根據軍事需要可以進行徵用。

立法沿革 1

(0440520 制定)

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   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

  • 第七條條文
(0440520 制定)

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   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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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6 條規定:「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 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