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 6 條(非為戰時禁制品者及其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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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 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
- 2.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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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戰時禁制品條例第6條,非為戰時禁制品的物品分為兩類:一是醫護病人用的藥品和器材,二是船舶內自用或航行中必需的物品。根據該條例第2款的規定,如果這些藥品和器材需要運送到被禁運區域或被禁運對象之處,當在軍事上有必要時,可以徵用。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醫療和航運所需的物品可以被徵用以配合軍事需求。 以下是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藥事法施行細則》,對於醫療機構內使用的醫療藥品及器材有具體的規定,包括藥品的分類、管理等。該法規提到,醫護病人用的藥品和器材在戰時是非為戰時禁制品,即使在禁運區域或對象,也可以根據軍事需求進行徵用。 此外,根據《中華民國航海法》,船舶內自用的物品和材料在戰時也被認為是非為戰時禁制品,而船舶船員和乘客所需的物件在航行中是必需的。這一條例確保了船舶在戰時能夠繼續運作,以確保運輸和支援能力。 綜合上述資料,根據戰時禁制品條例第6條的規定,非為戰時禁制品的醫護病人藥品和器材,以及船舶內自用和航行中必需的物品,在一般情況下不受限制。然而,在特定情況下,當這些物品需要運送到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處時,根據軍事需要可以進行徵用。
立法沿革 1 版
(0440520 制定)
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 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
- 第七條條文
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 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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