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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7絕對禁制品之禁運區及禁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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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領土。 二、敵國佔領地。 三、敵國殖民地。 四、敵國武力控制區域。 五、敵國受聯合國託管之區域。 六、敵國武裝部隊。 七、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八、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督導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資料,可以得知戰時禁制品條例第7條規定了絕對禁制品的禁運區域和禁運對象。根據法條的描述,以下是該條所訂定的禁運區域和禁運對象: 1. 敵國領土:指敵國的領土範圍。 2. 敵國佔領地:指敵國正在佔領的地區。 3. 敵國殖民地:指敵國的殖民地區。 4. 敵國武力控制區域:指敵國通過武力掌控的區域。 5. 敵國受聯合國託管之區域:指敵國由聯合國管理的區域。 6. 敵國武裝部隊:指敵國的武裝部隊。 7. 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指在敵國居住並供應給敵國使用的商人。 8. 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督導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指代表敵國政府或受其直接或間接監督的商人或其他人員。 以上是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釋義,並沒有提供實際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440520 制定)

絕對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領土。   二、敵國佔領地。   三、敵國殖民地。   四、敵國武力控制區域。   五、敵國受聯合國託管之區域。   六、敵國武裝部隊。   七、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八、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督導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 代理人名詞
(0440520 制定)

絕對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領土。   二、敵國佔領地。   三、敵國殖民地。   四、敵國武力控制區域。   五、敵國受聯合國託管之區域。   六、敵國武裝部隊。   七、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八、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督導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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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7 條規定:「絕對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領土。 二、敵國佔領地。 三、敵國殖民地。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