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 8 條(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及禁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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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防禦地或敵國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二、敵國武裝部隊。 三、敵國行政官署。 四、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五、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 2.運送條件禁制品與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對象,能證明其確為救濟災害,維護人道,而不作軍事之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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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戰時禁制品條例第8條的規定,條件禁制品的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如下所述: 1. 禁運區域: a. 敵國的防禦地區或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2. 禁運對象: a. 敵國的武裝部隊。 b. 敵國的行政機關。 c. 供給敵方並住在敵國的商人。 d. 敵國政府的代理人,以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下工作的商人或其他人員。 然而,如果運送條件禁制品的對象能夠證明其確實是為了救濟災害、維護人道,而不將其用於軍事用途,則不受上述限制。 參考資料: - 戰時禁制品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20004)
立法沿革 1 版
(0440520 制定)
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防禦地或敵國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二、敵國武裝部隊。 三、敵國行政官署。 四、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五、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運送條件禁制品與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對象,能證明其確為救濟災害,維護人道,而不作軍事之用者,不在此限。
- 代理人名詞
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防禦地或敵國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二、敵國武裝部隊。 三、敵國行政官署。 四、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五、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運送條件禁制品與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對象,能證明其確為救濟災害,維護人道,而不作軍事之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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