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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8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及禁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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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防禦地或敵國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二、敵國武裝部隊。 三、敵國行政官署。 四、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五、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2. 2.運送條件禁制品與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對象,能證明其確為救濟災害,維護人道,而不作軍事之用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戰時禁制品條例第8條的規定,條件禁制品的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如下所述: 1. 禁運區域: a. 敵國的防禦地區或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2. 禁運對象: a. 敵國的武裝部隊。 b. 敵國的行政機關。 c. 供給敵方並住在敵國的商人。 d. 敵國政府的代理人,以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下工作的商人或其他人員。 然而,如果運送條件禁制品的對象能夠證明其確實是為了救濟災害、維護人道,而不將其用於軍事用途,則不受上述限制。 參考資料: - 戰時禁制品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20004)

立法沿革 1

(0440520 制定)

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防禦地或敵國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二、敵國武裝部隊。   三、敵國行政官署。   四、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五、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運送條件禁制品與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對象,能證明其確為救濟災害,維護人道,而不作軍事之用者,不在此限。

  • 代理人名詞
(0440520 制定)

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防禦地或敵國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二、敵國武裝部隊。   三、敵國行政官署。   四、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五、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運送條件禁制品與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對象,能證明其確為救濟災害,維護人道,而不作軍事之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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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8 條規定:「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防禦地或敵國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二、敵國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