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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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作業,由各單位政戰、主計、軍法等部門派員督導查核之,並列入年終考核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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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軍事犯勞動作業應由各單位的政戰、主計、軍法等部門派員進行督導和查核,並將其納入該年度的年終考核項目之中。這表示軍事犯在勞動生產期間的表現和工作成效將會對其考核結果產生影響。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事犯在勞動生產中的監督和評估能夠有效進行,同時也鼓勵軍事犯在工作中的努力和表現。這個規定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應該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文件。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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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