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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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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廿。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前項勞作金,按各監所作業勞作金計工給付規定辦理之。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按下列比例分配之: 一、作業基金百分之五十,以充實生產設備及工作器具,並造具財產目錄,列入交代,所有款項,存儲公庫。 二、軍事犯飲食補助費百分之十五。 三、改善監所內部設施百分之二十五。 四、獎勵金百分之十。 前項改善監所內部設施及獎勵金之用途,由監所主管擬具計畫,呈由該管監督機關軍事長官核定之。 軍事犯勞作金會計制度另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8條,作業者給予勞作金的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廿。根據此條款,勞作金的金額是根據作業者的行狀和成績來定的。勞作金的發放規定需要根據各監所的作業勞作金計工給付規定來進行。 此外,根據該條款作業收入的分配比例如下: 1. 作業基金占百分之五十,用於充實生產設備和工作器具,並建立財產目錄,所有款項存儲於公庫。 2. 軍事犯飲食補助費占百分之十五。 3. 改善監所內部設施占百分之二十五。 4. 獎勵金占百分之十。 改善監所內部設施和獎勵金的用途需由監所主管根據計畫提出,經該管監督機關軍事長官核定。 軍事犯勞作金會計制度則另有規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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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廿。 作業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