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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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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作業契約,應先檢同草約,報由該管監督機關長官核定後簽訂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7條,承攬作業契約需先檢閱草約,並報由該管監督機關長官核定後才能簽訂。這意味著在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中,承攬作業契約的訂立需要事先與監督機關進行檢閱,並經該管監督機關長官核准後才能正式簽訂合約。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作業契約的合法性和遵從性,以維護勞工的權益和安全。該條的相關資訊可參考軍事犯管理法或相關法規。

  • 承攬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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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承攬作業契約,應先檢同草約,報由該管監督機關長官核定後簽訂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