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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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7條,承攬作業契約需先檢閱草約,並報由該管監督機關長官核定後才能簽訂。這意味著在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中,承攬作業契約的訂立需要事先與監督機關進行檢閱,並經該管監督機關長官核准後才能正式簽訂合約。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作業契約的合法性和遵從性,以維護勞工的權益和安全。該條的相關資訊可參考軍事犯管理法或相關法規。
- 承攬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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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