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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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作業所接受委託加工或承攬契約,應由該監所主管督飭按規格依期交貨,並切實配合預定施工進度,如期竣工,不得有違約情事。其稅捐依稅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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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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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