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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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作業,應按日將作業人數及收益,填具作業日報表,由該管軍事監所長官查核。其作業收入款項之收支,統由各該單位財務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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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5條,軍事犯勞動作業應按日填寫作業日報表,記錄作業人數及收益。作業收入款項的收支管理責任,則由各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這意味著軍事犯勞動作業的收入和支出事項需要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記錄和管理,以確保收支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範例: 舉例來說,當軍事犯在受刑期間進行勞動作業,該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將每天的作業人數和收益填寫在作業日報表上,並提交給所長官進行查核。同時,該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管理作業收入款項的收支,確保這些款項的使用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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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