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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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作業期間,積勞病故或因公傷殘殞命者,適用軍人監犯因服勞役傷亡給卹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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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對於在軍事犯勞動作業期間因長時間勞動而積勞成疾或因公傷殘致死的情況,應適用軍人監犯因服勞役受傷或死亡所給予的卹標準。根據此規定,軍事犯在勞動作業期間若因積勞病故或因公傷殘致死,應享有與軍人監犯因服勞役受傷或死亡所享有的補助標準相同的待遇。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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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