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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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期間,由各監所檢同考核表會同勞動作業管理人員分別考核,其行狀善良悛悔有據,適合假 (保) 釋標準者,檢同表冊送由本部臺灣軍人監獄,依法呈請辦理假 (保)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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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在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期間,應由各監獄檢察官和勞動作業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如果犯人的行為表現良好,且已經表現出悔過之心,符合假釋標準,則應將考核結果填入檢查表冊,送交臺灣軍人監獄,依法呈請辦理假釋。 參考資料:《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 核名詞
- 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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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