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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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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於勞動作業期間,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各該監所長官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懲處之。 一、怠忽作業,擅離工地。 二、不聽指揮。 三、其他不良之行狀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2條之規定,軍事犯在勞動作業期間,如果有怠忽作業擅離工地、不聽指揮或其他不良行狀等情形之一,可以由該監所長官依監獄行刑法第76條之規定進行懲處。 參考資料:最新的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及監獄行刑法。

  • 第七十六條條文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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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軍事犯於勞動作業期間,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各該監所長官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懲處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