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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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2條之規定,軍事犯在勞動作業期間,如果有怠忽作業擅離工地、不聽指揮或其他不良行狀等情形之一,可以由該監所長官依監獄行刑法第76條之規定進行懲處。 參考資料:最新的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及監獄行刑法。
- 第七十六條條文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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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