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軍事犯監所外勞動作業,按左列方式管理之。 一、軍事犯監所外勞動作業時,應由各該班 (隊) 視實際情形,採集中或統一管理,並應嚴密戒護,以防脫逃。 二、軍事犯勞動作業時間,管理及警衛人員,應不分晝夜,嚴密管理戒護。 三、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監所外勞動作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保外或給假他往及外宿,如有故縱或便利脫逃情事,依法論處。 四、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監所外作業時,應提高其作業情緒,防止其不良行為發生。 五、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監所外作業,應切實指揮督導考核,以發揮作業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1條,對軍事犯在監所外進行勞動作業時的管理有以下要求: 一、軍事犯在監所外進行勞動作業時,可以由各該班(隊)集中或統一管理,並需要進行嚴密的戒護,防止脫逃的發生。 二、軍事犯在勞動作業的時間、管理和警衛人員應該在白天和黑夜都不分,進行嚴密的管理和戒護。 三、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在監所外勞動作業時,不得因任何理由讓他們保外或給予假期外出,如有放縱或便利脫逃的情況,應根據法律進行處理。 四、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在監所外勞動作業時,應該提高他們的作業情緒,防止不良行為的發生。 五、各級管理人員對軍事犯在監所外勞動作業時,應該切實指揮、督導和考核,以提高作業的效果。 根據參考資料,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1條對軍事犯在監所外勞動作業的管理有明確的規定。該條例要求軍事犯的勞動作業在集中或統一管理下進行,並需要嚴密的戒護。管理和警衛人員在勞動作業的時間上不分晝夜,軍事犯的勞動行為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督和考核。此外,管理人員不得對軍事犯讓其保外或給予假期外出,以防止脫逃情況的發生。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軍事犯的安全和維護勞動作業的效果。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