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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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作業時一律著規定服裝,佩帶標誌,以資識別,遇必要時得使用聯鎖。 監外作業之警衛人員,由配屬部隊擔任,並商請當地軍警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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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10條,軍事犯在進行勞動作業時,必須著規定的服裝並佩帶標誌以便識別,若有必要時可以使用聯鎖。在監外作業時,警衛人員由配屬部隊負責,並且可以請當地軍警協助。 參考資料: -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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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