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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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軍事犯勞動作業,應特別注意加強管理,嚴密戒護。 一、叛亂犯嚴禁從事監所外作業,監所內作業時不得與其他軍事犯在同一處作業。 二、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者,另行編組。 三、案情重大或在偵查或審判或覆判中之人犯,不得從事監犯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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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9條,該條規定了軍事犯勞動作業的管理要點。根據這條規定,對於叛亂犯,嚴禁他們從事監所外的作業,而在監所內作業時,也不得與其他軍事犯在同一處作業。對於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的犯人,則需要另行編組。而對於案情重大、或在偵查、審判或覆判中的人犯,則不得從事監犯外的作業。 然而,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與該條規定有直接關聯的範例或更多瞭解的資訊。對於此條規定的具體執行過程與實際情況,可能需要參考更加專門的軍事法律法規或相關研究的資料。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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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