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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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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事監所勞動作業範圍規定如左: 一、鐵工、機器、翻砂、木工、編織、洗衣、縫紉、塑膠、玩具、插花、手工藝、染織、印刷等監所內加工作業。 二、墾殖、築路、營建、開採、搬運土石方、製磚、農產、園藝、畜牧、伐木、捕魚、開礦、造林等監所外特定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了各個軍事監所的勞動作業範圍。根據該條的規定,軍事監所內的加工作業包括鐵工、機器操作、翻砂、木工、編織、洗衣、縫紉、塑膠加工、玩具製作、插花、手工藝品製作、染織、印刷等。而監所外的特定作業則包括墾殖、築路、營建、開採、搬運土石方、製磚、農產、園藝、畜牧、伐木、捕魚、開礦、造林等。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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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各軍事監所勞動作業範圍規定如左: 一、鐵工、機器、翻砂、木工、編織、洗衣、縫紉、塑膠、玩具、插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