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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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事監所勞動作業範圍規定如左: 一、鐵工、機器、翻砂、木工、編織、洗衣、縫紉、塑膠、玩具、插花、手工藝、染織、印刷等監所內加工作業。 二、墾殖、築路、營建、開採、搬運土石方、製磚、農產、園藝、畜牧、伐木、捕魚、開礦、造林等監所外特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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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了各個軍事監所的勞動作業範圍。根據該條的規定,軍事監所內的加工作業包括鐵工、機器操作、翻砂、木工、編織、洗衣、縫紉、塑膠加工、玩具製作、插花、手工藝品製作、染織、印刷等。而監所外的特定作業則包括墾殖、築路、營建、開採、搬運土石方、製磚、農產、園藝、畜牧、伐木、捕魚、開礦、造林等。
- 搬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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