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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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年在四十五歲以下者,一律參加勞動作業,其年逾四十五歲體力堪任勞作者,亦應參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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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的軍事犯應當參加勞動作業,而年齡超過四十五歲但體力仍然可以勞動的軍事犯,也應當參加作業。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軍事犯適用不同的規定,根據他們的年齡和體力情況。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的軍事犯都應該參加勞動作業,而年齡超過四十五歲但仍然有能力勞動的軍事犯也應該參加作業。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軍事犯年齡在四十歲,他應該參加勞動作業。但是如果一個軍事犯年齡在五十歲,但是體力仍然很好,可以勞動,那麼他也應該參加作業。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軍事犯在監獄中參與勞動,並根據他們的年齡和體力情況做出適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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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