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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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年老或體弱不堪從事作業者,由各監所指定擔任炊事、灑掃、看護及整理房舍,改善環境衛生等事務,視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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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4條,對於年老或體弱不堪從事作業的軍事犯,可以由各監所指派他們負責炊事、打掃、照顧和整理房舍等工作,這些工作被視為作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老年軍事犯因為年紀大已經失去了工作能力,監所可以讓他擔任炊事或打掃的工作,以改善監所的環境衛生。這樣的做法符合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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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