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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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作業,應編組勞動作業班,以十人至十六人編組一班為原則,設班長一人,就人犯中擇其行狀善良,原屬軍官或士官身分者充任之,班長亦應參加實際作業。 人犯編組在三班以上時,以每三班編為一分隊,三分隊編為一中隊,三中隊編為一大隊,均就其實有人數隨時調整。 分隊長以上人員,監內作業由監內管理人員擔任。監外作業由該軍事單位調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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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了軍事犯勞動作業的編組方式和職位的安排。根據該條規定,軍事犯勞動作業應該編組勞動作業班,每班應由十人至十六人組成,並且設立一名班長。班長的選擇要求行狀善良,且原先擔任軍官或士官身分者優先考慮。班長也需要參與實際的勞動作業。 如果人犯超過三班,則每三班編為一個分隊,三個分隊編為一個中隊,三個中隊編為一個大隊。人數的具體安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調整。 分隊長以上的人員,內部監內的作業由監內管理人員負責。而外部的作業則由該軍事單位調派人員進行。 參考資料: -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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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