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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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犯勞動作業,由本部及各總司令部劃分區域督導實施,必要時調集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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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