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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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作業時間,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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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第7條,勞動作業時間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這表示軍事犯在勞動作業期間的工作時間應該控制在每日8小時以內。參考資料中並無特別舉出與該法規相關的案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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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