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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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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2. 2.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3. 3.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2條,基金會的基金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的捐贈、基金的孳息及運用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如果經費不足,則政府將根據預算程序進行捐贈。根據該條例支付的補償金將免納所得稅。 參考資料: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2條

立法沿革 1

(0870528 制定)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照謝委員聰敏等提案條文通過。

  • 所得稅名詞
(0870528 制定)

照謝委員聰敏等提案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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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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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2 條規定:「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