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2條,基金會的基金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的捐贈、基金的孳息及運用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如果經費不足,則政府將根據預算程序進行捐贈。根據該條例支付的補償金將免納所得稅。 參考資料: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2條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照謝委員聰敏等提案條文通過。
照謝委員聰敏等提案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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