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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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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補償金。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四、舉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紀念及學術等活動。 五、其他有助平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之受裁判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民主發展之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1條,基金會的基金可以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 給付補償金:基金可以用來支付受裁判者的補償金。 2.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基金可以用來補助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相關的教材或著作的編纂、出版等費用。 3.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基金可以用來支持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相關的調查、考證等活動,包括歷史研究、檔案整理等。 4. 舉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紀念及學術等活動:基金可以用來舉辦紀念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或相關人物的活動,以及促進學術交流、討論等活動。 5. 其他有助平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之受裁判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民主發展之用途:基金可以用於其他有助於平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的名譽,以及促進臺灣社會民主發展的相關用途。 依據資料,補償條例第11條規定了基金的用途,其中包括給付補償金、補助教材或著作、補助調查、考證活動、舉辦紀念學術活動以及其他相關用途。這些用途的設定旨在保護受裁判者的權益,紀念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的受害者,以及促進臺灣社會的民主發展。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補償金。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1213 修正)

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補償金。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四、舉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紀念及學術等活動。   五、其他有助平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之受裁判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民主發展之用途。

立法理由一、基金會應公開舉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紀念及學術等活動,彰顯政府勇於面對歷史事實及誠意負責的態度,並使國民瞭解歷史的真相。爰增訂第四款,以資適用。   二、本條例之施行,表示政府致力撫平傷痛、化解仇恨及促進族群融合之努力。基金會除依第四條回復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外,自應致力從事有助平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之受裁判者名譽之工作。促進臺灣民主之發展,爰增訂第五款,以資適用。

  • 裁判名詞
(08705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1213 修正)

一、基金會應公開舉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紀念及學術等活動,彰顯政府勇於面對歷史事實及誠意負責的態度,並使國民瞭解歷史的真相。爰增訂第四款,以資適用。   二、本條例之施行,表示政府致力撫平傷痛、化解仇恨及促進族群融合之努力。基金會除依第四條回復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外,自應致力從事有助平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之受裁判者名譽之工作。促進臺灣民主之發展,爰增訂第五款,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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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1 條規定:「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補償金。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