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補償金。 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四、舉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紀念及學術等活動。 五、其他有助平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之受裁判者名譽,促進臺灣社會民主發展之用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1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