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家屬,係指已死亡或失蹤之受裁判者之配偶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本條例第13條規定,所謂的"受裁判者家屬"是指已經死亡或失蹤的受裁判者的配偶以及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例如,如果一個受裁判者在申請補償金之前死亡,那麼只有受裁判者的家屬有權申請領取補償金,並且這並不牽涉到遺產繼承問題。
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家屬,係指已死亡或失蹤之受裁判者之配偶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