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4條的規定,以下為該法條的釋義: 1. 根據基金會的調查結果,符合補償條件的受領權人應在認定核發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一次性獲得補償金。如果受領權人在五年內未領取,除非有正當事由,否則該補償金將歸屬國庫。 2. 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可以自己或委託台灣地區的人民代為領取補償金。如果同一補償事件涉及兩個或以上的受領權人,則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取。 參考資料:《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4條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本條例補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基補償金歸屬基金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補償要件者,應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受領取之通知而未於五年內領取者,除有正當事由者外,其補償金歸屬國庫。 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得自行或委託臺灣地區人民領取。其欲自行領取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同一補償事件有二受領權人以上者,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取。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之領取方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之領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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