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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符合補償要件者,應於認定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受領取之通知而未於五年內領取者,除有正當事由者外,其補償金歸屬國庫。
  2. 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得自行或委託臺灣地區人民領取。其欲自行領取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同一補償事件有二受領權人以上者,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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