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本條例所定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受到該法條規定保障的個人,在申請並獲得補償金後,該補償金的權利不得被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換句話說,一旦個人經過申請程序,獲得補償金的權利,法院或其他機構不能對該補償金進行扣留、轉讓或作為擔保。這是確保受補償者能夠充分行使其享有的權利,並且不受到不當限制的規定。然而,我無法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提供更多詳細範例或更多相關資訊。
請領本條例所定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照謝委員聰敏等提案條文通過。
照謝委員聰敏等提案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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