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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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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本條例所定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受到該法條規定保障的個人,在申請並獲得補償金後,該補償金的權利不得被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換句話說,一旦個人經過申請程序,獲得補償金的權利,法院或其他機構不能對該補償金進行扣留、轉讓或作為擔保。這是確保受補償者能夠充分行使其享有的權利,並且不受到不當限制的規定。然而,我無法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提供更多詳細範例或更多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1

(0870528 制定)

請領本條例所定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照謝委員聰敏等提案條文通過。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0870528 制定)

照謝委員聰敏等提案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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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5 條規定:「請領本條例所定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