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基金會為調查裁判情形,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到場說明,並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
- 前項所稱檔案,係指戒嚴時期有關人民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受審判相關資料。
- 基金會依第一項規定調閱取得之文件及檔案,用畢後應予歸還,不得供作調查以外之用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9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