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該法案第8條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以進行逐條釋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之受裁判者。 二、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者。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除由政府機關提出證據外,基金會並應設預審小組就個案事實逐一審認之。 前項預審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 基金會對於預審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 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由基金會設置審查小組就個案逐一審認之。 第二項審查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中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 基金會對於審查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但對審查小組之補償決定,基金會如為不利之變更,應移請審查小組再行審查。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不同原因所造成的冤獄或不當審判,應分別給予補償,故在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以「因同一原因事實」已請求者為限,方屬合理。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不同原因所造成的冤獄或不當審判,應分別給予補償,故在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以「因同一原因事實」已請求者為限,方屬合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