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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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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 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
  2. 2.前項第二款之認定,由基金會設置審查小組就個案逐一審認之。
  3. 3.第二項審查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中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備之。
  4. 4.基金會對於審查小組之決定,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但對審查小組之補償決定,基金會如為不利之變更,應移請審查小組再行審查。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該法案第8條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以進行逐條釋義。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70528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之受裁判者。   二、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者。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除由政府機關提出證據外,基金會並應設預審小組就個案事實逐一審認之。   前項預審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   基金會對於預審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1215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   二、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認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確有實據者。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由基金會設置審查小組就個案逐一審認之。   第二項審查小組,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不以董事為限,其中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遴選方式及人選,由基金會報請行政院核備之。   基金會對於審查小組之決定,非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撤銷或變更之。但對審查小組之補償決定,基金會如為不利之變更,應移請審查小組再行審查。再行審查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不同原因所造成的冤獄或不當審判,應分別給予補償,故在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以「因同一原因事實」已請求者為限,方屬合理。

  • 證據名詞
  • 內亂罪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對審名詞
(0870528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1215 修正)

不同原因所造成的冤獄或不當審判,應分別給予補償,故在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以「因同一原因事實」已請求者為限,方屬合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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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 一、因同一原因事實,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