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所定受裁判者,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情形,並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逮捕、羈押或執行期滿未依法釋放者,其補償基數,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之規定,其執行前之逮補、羈押、執行期間及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之期間,合併計算之。但已依本條例受有部分之給付或依其他法律受領補償或賠償者,應予扣除之。
-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所定遭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者,其應補償之期間,依下列規定計算,其補償基數,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之規定。但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補償或賠償者,應予扣除之: 一、拘禁在監獄、看守所或與之相當之處所者,以百分之一百計算。 二、拘禁在前款以外之處所未支領薪資者,以百分之五十計算;支領部分薪資者,以百分之四十五計算;支領原薪者,以百分之四十計算。 三、受軟禁未支領薪資者,以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支領部分薪資者,以百分之二十二點五計算;支領原薪者,以百分之二十計算。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10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