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裁判者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執行有期徒刑或交付感化(訓)教育者,視其實際執行徒刑或交付感化(訓)教育之期間,依下列標準補償(詳如表一): 一、六個月未滿者,補償六個以下基數。 二、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補償十個以下基數。 三、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補償十七個以下基數。 四、二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逾四個月補償一個基數。 五、十年以上十八年六個月未滿者,每逾六個月補償一個基數。 六、十八年六個月以上者,補償五十九個基數。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