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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三項或前條規定補償之受裁判者,於執行中死亡或准予保外就醫後於一個月內死亡者,增加補償十個基數。但最高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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