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補償法第六條,對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刑人的補償金核發標準,以下是該法條中提到的五項補償總額限制的規定: 1. 根據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為六十個基數。 2. 根據第二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3. 根據第二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4. 根據第三條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5. 根據第四條及前條規定申請補償者,其補償總額不得逾五十九個基數。 根據這些規定,補償金的總額在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刑人中有不同的限制,具體金額根據不同的條款和項目來區分,並不得超過五十九個基數。然而,這些基數的具體金額以及相關案例我目前無法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