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條例審查案件,認定裁判有部分不當審判之情事者,得視其具體情形,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就其執行可得補償基數,酌減二十個以下基數。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8條,當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審查案件時,如果認定裁判有部分不當審判的情事,則可以酌情減少補償金的基數,但最多不得減少二十個基數。 參考資料: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網站,https://www.taisensor.org.tw/Default.aspx?tabid=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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