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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係依據作戰部署,本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原則,結合作戰區,劃定地區醫療作業責任區;各責任區內分設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執行平、戰時醫勤任務,以發揮衛勤整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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