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係依據作戰部署,本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原則,結合作戰區,劃定地區醫療作業責任區;各責任區內分設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執行平、戰時醫勤任務,以發揮衛勤整體功能。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4條,國軍針對醫療作業責任區的劃分設有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以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等單位,以執行平時和戰時的醫勤任務,以提供全面的衛勤功能。然而,這道問題並未提供具體的內容或要求,所以無法進一步釐清對第14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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