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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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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平時負責各責任區 (作戰區) 醫療衛生勤務,戰時接受作戰區之作戰管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5條,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在平時應負責各責任區(作戰區)的醫療衛生勤務,戰時則需要接受作戰區的作戰管制。這意味著這些單位在平時要負責提供醫療服務,並在戰時按照作戰區的指揮進行相應的行動。根據這個條款,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等單位在平時的醫療工作應該受到相應責任區的監督和指導,並在戰時有可能被指派執行特定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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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15 條規定:「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平時負責各責任區 (作戰區) 醫療衛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