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醫局為特業幕僚負有下列專業督導之責: 一、研訂政策與作業審核。 二、管理國軍衛生勤務所涵蓋之軍隊衛生、預防保健、醫療專業、傷患後送、衛材補給、裝備保修、醫學研究、教育訓練等業務。 三、督導衛生單位及軍醫院完成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支援任務。
軍醫局為特業幕僚負有下列專業督導之責: 一、研訂政策與作業審核。 二、管理國軍衛生勤務所涵蓋之軍隊衛生、預防保健、醫療專業、傷患後送、衛材補給、裝備保修、醫學研究、教育訓練等業務。 三、督導衛生單位及軍醫院完成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支援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