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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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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種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指揮及督導所屬衛生 (醫療) 單位衛勤作業。 二、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以使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相結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7條規定了國軍部隊在醫療方面的責任制度。根據這一條規定,各軍種部應該指揮和督導所屬的衛生(醫療)單位的衛勤作業。此外,他們還應該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以實現部隊的衛勤與地區醫療的結合。 參考資料: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7條:https://laws.mnd.gov.tw/FLAW/FLAWDOC03.aspx?pageid=FL00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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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17 條規定:「各軍種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指揮及督導所屬衛生 (醫療) 單位衛勤作業。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