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軍種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指揮及督導所屬衛生 (醫療) 單位衛勤作業。 二、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以使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相結合。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7條規定了國軍部隊在醫療方面的責任制度。根據這一條規定,各軍種部應該指揮和督導所屬的衛生(醫療)單位的衛勤作業。此外,他們還應該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以實現部隊的衛勤與地區醫療的結合。 參考資料: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7條:https://laws.mnd.gov.tw/FLAW/FLAWDOC03.aspx?pageid=FL00784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