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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軍種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指揮及督導所屬衛生 (醫療) 單位衛勤作業。 二、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以使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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