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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作戰區司令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軍種與責任區間相互衛勤支援之協調與建議。 二、戰時對所屬作戰區內衛生單位衛勤作業之指揮與督導。 三、戰時對所屬作戰區內之醫院、醫療設施實施衛勤作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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