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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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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之配置如下: 一、地區醫療中心: (一) 北部地區 (三作戰區) 國軍桃園總醫院 (二) 中部地區 (五作戰區) 國軍台中總醫院 (三) 南部地區 (四作戰區) 國軍高雄總醫院 (四) 東部地區 (二作戰區) 國軍花蓮總醫院 (五) 澎湖地區 (一作戰區) 國軍澎湖醫院 (六) 金門 國軍金門醫院 (七) 馬祖 國軍馬祖醫院 二、地區國軍醫院: (一) 北部地區 (三作戰區) 國軍松山醫院 國軍基隆醫院 國軍新竹醫院 國軍北投醫院 (二) 中部地區 (五作戰區) 國軍斗六醫院 (三) 南部地區 (四作戰區) 國軍左營醫院 國軍台南醫院 國軍岡山醫院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四) 東部地區 (二作戰區) 國軍花蓮總醫院台東分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9條,地區醫療中心和地區國軍醫院的配置如上所示。其中,北部地區包括國軍桃園總醫院;中部地區包括國軍台中總醫院;南部地區包括國軍高雄總醫院;東部地區包括國軍花蓮總醫院;澎湖地區包括國軍澎湖醫院;金門地區包括國軍金門醫院;馬祖地區包括國軍馬祖醫院。此外,地區國軍醫院的配置包括北部地區的國軍松山醫院、國軍基隆醫院、國軍新竹醫院、國軍北投醫院;中部地區的國軍斗六醫院;南部地區的國軍左營醫院、國軍台南醫院、國軍岡山醫院、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東部地區的國軍花蓮總醫院台東分院。這些配置是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的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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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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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19 條規定:「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之配置如下: 一、地區醫療中心: (一) 北部地區 (三作戰區) 國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