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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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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醫療中心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負責責任區軍醫會報召開、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療,受理地區國軍醫院轉介之病患。 二、負責責任區內軍醫院床位之調節與管制;掌握床位動態,定時向國軍傷患調節中心彙報。 三、官兵捐輸血作業之供需與屯儲整備。 四、參與各作戰區 (軍種及衛戍作戰) 年度重大演訓或兵棋推演。 五、策訂責任區大量傷患之緊急醫療處理與應變措施;適時舉辦大量傷患演練。 六、地區間及各軍種衛生單位人力、物力、輸具等之相互支援。 七、協調民防醫療體系作必要之相互支援。 八、策劃責任區內醫療支援、教育訓練與專業技術指 (輔) 導;總醫院級醫院並受理各級醫療單位軍醫人員短期臨床進修。 九、應配合建軍備戰需要,研訂及執行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20 條,地區醫療中心擁有以下職責: 1. 負責召開責任區軍醫會報,協調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診、急診和住院治療事宜,並受理地區國軍醫院轉介的病患。 2. 負責調節和管制責任區軍醫院的床位,掌握床位使用情況,定期向國軍傷患調節中心報告。 3. 負責血液供需與屯儲整備的官兵捐輸血作業。 4. 參與各作戰區(軍種和衛戍作戰)年度重大演訓或兵棋推演活動。 5. 制定應對責任區內大量傷患的緊急醫療處理和應變措施,並及時組織大量傷患演練。 6. 在地區和不同軍種衛生單位之間提供人力、物力和運輸工具等方面的相互支援。 7. 協調民防醫療體系,進行必要的相互支援。 8. 策劃負責區內醫療支援、教育訓練和專業技術指導,並接受各級醫療單位軍醫人員的短期臨床進修。 9. 配合建軍備戰需要,制定和執行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 以上資訊來自於「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20 條」(最新修正日期不詳)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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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20 條規定:「地區醫療中心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負責責任區軍醫會報召開、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