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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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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於戰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地區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三 (含) 後,即接受所屬作戰區之作戰管制,各醫療中心院長為作戰區司令官之最高軍醫特業參謀。 二、地區醫療中心作戰區內實際狀況之演變,檢討傷病急救與醫療之迫切性,運用醫療支援作業網,對後送傷患之安置和醫療規範作適切之調整。 三、由國防部指派國軍總醫院編成緊急醫療支援小組 (或外科手術組) 支援特定地區。 四、地區醫療中心依狀況協調三軍衛材供應處,指定補給庫於軍團後勤區開設衛材補給點,直接補充基層單位所需,並視狀況編成戰時游修小組執行野戰保修任務。 五、依軍需物資徵購徵用計畫徵用民間醫療設施 (含隨徵操業人員) 及徵購衛 (藥) 材,並儘速完成醫院接收及開設作業,以增補戰時醫療能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內容來看,這一問題並未提及到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22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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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22 條規定:「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於戰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地區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三 (含) 後,即接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