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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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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癒官兵出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寄醫官兵健癒出院由醫院填具寄醫人員出院歸隊通知單,一份發送原屬單位,一份交本人自行歸隊。必要時可通知原單位派員領回;駐地在外島之出院官兵,由醫院加發一份歸隊通知單送金、馬駐台辦事處辦理登錄,自行向該處報到。 二、療養人員健癒後,由軍醫院填報健癒人員名冊,於每月十日前逕呈其原屬總部 (人事行政主管單位) 或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 申請分配,權責單位收到申請後,應即核定發布分配令,於次月一日生效,副本送收療之軍醫院轉發個人。 三、療養人員收到分配令後,由醫院填具歸隊通知單辦妥出院手續後,逕向新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按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戰時由醫院填發報到通知二份,以一份交出院人員,另一份送戰區最高司令部報到任職。 五、出院人員所需差旅費、交通費或換票憑證,由醫院按規定辦理,並將各該員之人事補給資料轉移報到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36條,健癒官兵出院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寄醫官兵健癒出院時,醫院填寫寄醫人員出院歸隊通知單,一份發送原屬單位,一份交給官兵自行歸隊。必要時,可通知原單位派員領回;駐地在外島的出院官兵則由醫院加發一份歸隊通知單,送金馬駐台事務處辦理登錄,自行向該處報到。 二、療養人員健癒後,軍醫院填報健癒人員名冊,於每月十日前直接呈報其原屬總部(人事行政主管單位)或國防部(人事次長室),申請分配。權責單位在收到申請後,應立即核定發布分配令,於次月一日生效,并將副本轉交給收療的軍醫院轉發給個人。 三、療養人員收到分配令後,醫院填寫歸隊通知單辦理出院手續,直接報到新單位。逾期不報到者,按照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戰時時,醫院填發報到通知書兩份,其中一份交給出院人員,另一份送戰區最高司令部報到任職。 五、出院人員所需的差旅費、交通費或換票憑證,由醫院按照規定辦理,并將相關人事補給資料轉封給報到單位。 參考資料:《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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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36 條規定:「健癒官兵出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寄醫官兵健癒出院由醫院填具寄醫人員出院歸隊通知單,一份發送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