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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健癒官兵出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寄醫官兵健癒出院由醫院填具寄醫人員出院歸隊通知單,一份發送原屬單位,一份交本人自行歸隊。必要時可通知原單位派員領回;駐地在外島之出院官兵,由醫院加發一份歸隊通知單送金、馬駐台辦事處辦理登錄,自行向該處報到。 二、療養人員健癒後,由軍醫院填報健癒人員名冊,於每月十日前逕呈其原屬總部 (人事行政主管單位) 或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 申請分配,權責單位收到申請後,應即核定發布分配令,於次月一日生效,副本送收療之軍醫院轉發個人。 三、療養人員收到分配令後,由醫院填具歸隊通知單辦妥出院手續後,逕向新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按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戰時由醫院填發報到通知二份,以一份交出院人員,另一份送戰區最高司令部報到任職。 五、出院人員所需差旅費、交通費或換票憑證,由醫院按規定辦理,並將各該員之人事補給資料轉移報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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