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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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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官兵因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如必需繼續住院者,准暫緩辦理退伍,由軍醫院於傷病官兵役期屆滿前一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辦理留醫手續,其待遇與一般療養人員相同,如有殘廢或死亡仍照現役軍人之撫卹、保險及葬厝規定辦理。義務役期滿,留醫軍醫院以一年為限;屆滿仍需繼續就醫或就養者,由軍醫院於留醫屆滿前二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按「義務役官兵現役期滿留醫人員處理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義務役官兵因傷病住院,若役期屆滿仍未痊癒且需要繼續住院治療,可以暫緩辦理退伍手續。軍醫院應在傷病官兵役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所隸屬的總部或國防部提交留醫手續,並提供與一般療養人員相同的待遇。如果有殘廢或死亡的情況,將按照現役軍人的撫卹、保險和葬厝規定進行處理。留醫的時間限制為一年,如果在屆滿後仍需要繼續接受醫療或療養,軍醫院應在留醫屆滿前兩個月,向所隸屬的總部或國防部辦理相應手續,依照《義務役官兵現役期滿留醫人員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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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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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37 條規定:「義務役官兵因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如必需繼續住院者,准暫緩辦理退伍,由軍醫院於傷病官兵役期屆滿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