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義務役官兵因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如必需繼續住院者,准暫緩辦理退伍,由軍醫院於傷病官兵役期屆滿前一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辦理留醫手續,其待遇與一般療養人員相同,如有殘廢或死亡仍照現役軍人之撫卹、保險及葬厝規定辦理。義務役期滿,留醫軍醫院以一年為限;屆滿仍需繼續就醫或就養者,由軍醫院於留醫屆滿前二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按「義務役官兵現役期滿留醫人員處理規定」辦理。
義務役官兵因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如必需繼續住院者,准暫緩辦理退伍,由軍醫院於傷病官兵役期屆滿前一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辦理留醫手續,其待遇與一般療養人員相同,如有殘廢或死亡仍照現役軍人之撫卹、保險及葬厝規定辦理。義務役期滿,留醫軍醫院以一年為限;屆滿仍需繼續就醫或就養者,由軍醫院於留醫屆滿前二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按「義務役官兵現役期滿留醫人員處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