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醫傷病官兵及待命人員如有潛逃或死亡時,由軍醫院函請其所屬單位依權責辦理,並副知該隸屬總部。
根据国军卫生勤务规则第39条,当寄医伤病官兵及待命人员出现潜逃或死亡情况时,应由军医院函件请求其所属单位按照权责进行处理,并抄送给隶属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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