療養人員健癒分配或退伍、因病停役、逃亡、死亡等情形者,由軍醫院呈報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依權責核辦;其兵籍資料由軍醫院依部頒「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登註及移轉作業。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40條,當療養人員因健康康復而需要重新分配或退伍、因病停役、逃亡或死亡時,該情形需由軍醫院向所隸屬的總部或國防部呈報,由他們根據各自的職權來核辦。此外,兵籍資料則由軍醫院根據部隊規定的「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移轉作業。 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是,當一名療養人員康復並需要重新分配時,軍醫院必須將這個情況向相應的總部或國防部呈報,讓他們能夠根據職權進行核辦。同時,軍醫院也負責根據「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的規定,將兵籍資料進行登記和移轉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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