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管區對前條遺骨遺物之處理,與交付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接到前條第二款規定起運遺骨遺物之通報,應通知縣市政府轉知遺族及縣市政府社團代表,會同受領,即將遺骨遺物交付遺族。 二、遺族對死亡之遺骸,其願意領回安葬,或安厝軍人公墓,由其自行擇定。 三、遺族對受領之遺骨遺物,如有疑問,或有其他意見時,由團管區當面解答之,如不能解答時,應當場作成紀錄,送達有關單位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儘先答覆遺族。 四、協調地方政府,分區,分期舉行死亡軍人追悼會。
根據留守業務規程第31條,以下針對該條款進行釋義: 根據該條第一項,當團管區接到運送遺骨遺物的通報後,應通知縣市政府並轉知遺族和縣市政府社團代表,一同將遺骨遺物交付給遺族。這表示團管區在處理遺骨遺物時需要確保遺族收到相關通知並參與交付程序。 根據該條第二項,遺族對於死者的遺骸有兩個選擇,可以選擇將其領回安葬或安厝在軍人公墓。這意味著遺族有權決定如何處理死者的遺骸,可以依照個人意願自行決定遺骸的安置方式。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遺族對於已收到的遺骨遺物有疑問或其他意見,團管區應當面提供解答,如果無法解答,應當立即作出紀錄並送交相關單位處理,並儘快回覆遺族處理情況。這表示團管區在處理遺骨遺物時應該確保遺族的疑問和意見得到解答和處理,並且要及時回覆遺族所提出的問題。 根據該條第四項,團管區應協調地方政府在不同區域和階段舉行死亡軍人追悼會。這表明團管區有責任協助地方政府組織追悼會,以紀念逝者。 繼續解釋第一項,根據《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遺骨遺物應由退輔會所屬安養機構擔任遺產管理人。根據該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遺骸或遺物的交付應當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進行。這意味著團管區在執行留守業務時,要遵循相關法規和地方政府的指示,確保符合法律要求。 參考資料: 1.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 《留守業務規程》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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