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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六章 附則

§ 32–387

34
配屬部隊或特遣部隊獨立遂行任務時,其留守業務仍由原屬單位辦理之。
36
軍事與行政部門之留守業務列入年終視察校閱,並依需要評定優劣予以獎懲。
37
本規程關於縣市及所屬鄉鎮區市公所等規定,直轄市適用之。
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