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市) 政府應將留守業務應辦事項,列入年度施政計畫。
留守業務規程第33條規定,省(市)政府應將留守業務應辦事項,列入年度施政計畫。這意味著省(市)政府在制定每年的施政計畫時,必須納入留守業務的相關事項,確保這些事項能夠被妥善處理。根據輔助參加人101年7月3日內政字第1005152493號函釋,留守業務是指政府部門或機構在特定情況下無法親自辦理的事務,因此需要有相應的規程和措施來處理這些事務。這些留守業務事項的具體內容會因省份和市份而有所不同。 例如,根據臺北市政府所發布的「臺北市留守兒童及少年安置事業標準作業流程」,該市政府在年度施政計畫中應該納入留守兒童及少年安置事業的相關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留守兒童的教育、健康、照顧等方面的需求,以確保留守兒童能夠得到適當的關愛和照顧。 參考資料: - 輔助參加人101年7月3日內政字第1005152493號函釋 - 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留守兒童及少年安置事業標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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