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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三章 資料管理

§ 11–188

11
留守業務之管理,以兵籍卡行之,凡服現役三個月以上之軍人,均應建立兵籍卡 (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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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籍卡建立及列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於服役人員初次入營十五日內,飭當事人填報兵籍卡三份,並根據人事資料查相符後,除一份存查外,兩份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無眷在臺者填報二份團管區免送) 。 二、應召或志願入營之後備軍人,由所屬團管區將當事人之兵籍卡抽出校正後,一份送該團管區留守業務承辦人,一份送入營單位,一份送留守業務署列管。 三、在教育召集期間,志願留營者,其兵籍卡應由所屬團管區分別依本條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四、服役期滿志願留營人員兵籍卡,由執行單位檢出登記留營年限後繼續列管,並以團管區為單位,繕造志願留營名冊 (如附件二) ,分送留守業務署,所屬團管區,及縣市政府辦理登記與繼續列管事宜。 五、憲兵訓練中心代訓之警官警察學校學生,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建立兵籍卡三份,結訓返校時,送其所屬團管區納入後備軍人資料袋。六、大專學生於預備軍官分科教育時,由該訓練單位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負責建立兵籍卡,分送有關單位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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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兵籍卡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留守業務署依陸、海、空軍現役人數,管理全部兵籍卡。 二、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依其編制順序管理。 三、團管區依陸、海、空軍區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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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對所屬人員及其眷屬人事異動包括更改姓名、調遷晉升、退伍、婚姻、生育、死亡,受益人變更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並分別訂正兵籍卡: 一、當月份之人事異動,除晉升、退伍另依規定辦理外,應以團管區為單位,分別造具當月份「人事異動訂正表」 (如附件三) 各二份 (調職人員由調入單位列報) 於次月五日前,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軍官晉任時,應以「人事異動訂正表」分送留守業務署及團管區辦理訂正。 三、士官士兵晉升時,由發布人事命令之權責單位,於發布之同時,以人令二份檢送該管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一份彙轉留守業務署,一份自存。 四、所屬人員內部職務異動時,除自行訂正列管之兵籍卡外,不辦理異動通報。 五、調出人員,應於當事人離職之日,將其兵籍卡以轉移名冊 (如附件四) 送交新屬執行單位列管。 六、寄醫人員不辦理兵籍卡轉移,如調為療養員或療養戰士者,原屬單位應依本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七、大陸籍志願役無眷人員新結婚者,除自行訂正兵籍卡外,應再調製兵籍卡乙份,隨同當月份「人事異動訂正表」送所屬團管區列管,並副知留守業務署。 八、留守業務署必要時可請戰區最高指揮單位查告執行單位之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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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退伍、解召或因故離營時,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將當事人之兵籍卡裝入兵籍資料袋內,依照兵籍規則第廿三條各項規定,辦理移送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離營手續: 一、各執行單位所屬官兵離營時,以團管區為單位,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將離營名冊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留守業務署收到前款離營名冊後,即將當事人兵籍卡轉移所屬團管區。 三、團管區收到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所送退伍人員兵籍卡後,連同自存一份,一併裝入後備軍人資料袋內列管,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再分送新屬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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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停役人員之兵籍卡,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被判處徒刑人員之兵籍卡,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另案保管,並列入「人事異動訂正表」通報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判處徒刑人員,服刑期滿准予回役或因案判決無罪者,其兵籍卡由執行單位移送新屬單位列管,並按人事異動辦理通報,免予回役者,其兵籍卡依退伍人員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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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員之兵籍卡,應併同死亡案件保管,失蹤人員經發布視同死亡者,照死亡人員辦理,如經查明被俘,其兵籍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所屬團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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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家屬或遺族之戶籍,全部遷移他鄉鎮區時,應由其家屬或遺族主動通知遷出及遷入地鄉鎮區公所兵役單位,登記於扶助名冊內,並由遷出入鄉鎮區公所通知所屬團管區,現役軍人家屬遷出入通知單 (如附件五) 。
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